慈濟大學臨床藥學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要點

第一條 修業年限及學分要求

  1. 修業年限一至四年。
  2. 畢業學分:二十四學分,畢業論文另計。
  3. 必修課程:依所務會議或教學暨課程規劃委員會訂定之。
  4. 所有學生均須於入學第一學年修習「學術研究倫理」必修0學分課程。

第二條 指導教授之認定

  1. 以臨床藥學研究所之專任教師為原則。
  2. 指導教授之認定於新生開學後一學期內完成。
  3. 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者,得由所長或所務會議依學生需要及專長指定指導教授。
  4. 變更指導教授應提出申請並經所長或所務會議同意。

第三條 進度報告

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5月底之前,提出研究計畫書,第二學年第二學期之專題討論報告以研究進

度取代。

第四條 學位考試

本碩士班畢業口試資格條件:

  1. 畢業前至少需參與一次校內或校外之學術研討會,並發表研究成果。
  2. 學生提出申請時,應已修習所有必修課程,且已修畢之科目成績達 70 分以上。
  3. 填妥並提出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名冊申請表,依本校教務處「慈濟大學博、碩士學位考試通則」辦理。
  4. 研究生畢業論文暨摘要格式須依照本校規定。
  5. 依照本校規定於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。

第五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2022/08/12更新